昨天,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對《北京市信訪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審。今后,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有望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信訪人以自殺相威脅的要負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規定,人民政府及其有權處理的工作部門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依照規定程序舉行聽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引解釋說,聽證會本身并不決定什么事情,但最大好處是公開透明。把有關當事人和聽證機關組織在一起,當面闡明觀點,有利于查明事實。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聽證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信訪人權利
可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回避
修訂草案規定,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知情權,要求提供有關咨詢服務的權利,要求相關信訪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等。通過這些程序性權利來保障信訪人的實體權利。
信訪機構不得拒絕查詢
草案要求,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及結果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復,不得拒絕,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出。
■信訪人義務
信訪人不得以自殺威脅
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的。
發生以上行為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群體走訪不得超過五人
草案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請求,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請求的,應推舉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時間期限
60日內應該辦結
修訂草案對已受理的信訪事項限定了辦結期限。草案要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30日內可申請復查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核。
■相關
房屋拆遷成信訪熱點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張引透露,目前,北京市的信訪呈現一些新特點,如總量上升,且上升趨勢明顯。同時,信訪反映的問題相對集中,群眾就同一個問題不斷反復來訪,處理難度大。
其中,城鎮房屋的拆遷、 農村土地征用、企業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等,都成為信訪反映的熱門問題。另外,群眾信訪的形式也愈加激烈。采用“登門造訪”形式發硬問題的明顯增多,尤其是大規模集體訪、重復訪的問題突出。
兩類信訪請求不予受理
一是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審理之中的案件;其二為按照《信訪條例》經過行政機關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要求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