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禁止出現商品或商業服務名稱、商標標識、聯系方式以及任何與宣傳、推銷商品或商業服務有關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對媒體單位、公共場所等發布公益廣告做出規定,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布渠道,擴大公益廣告影響力。
征求意見稿規定,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于6條(次);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于10條(次);中央報紙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8個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
另外,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應當在首頁固定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并運用其他多種方式傳播公益廣告;基礎電信企業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