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5日國發1982·21號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八條關于"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