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第204號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96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 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