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鄭重聲明】公益中國刊載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或其他建議。轉載需經公益中國同意并注明出處。本網站文章是由網友自由上傳。對于此類文章本站僅提供交流平臺,不為其版權負責。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文章請發信至 [公益中國服務中心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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