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外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子女(以下簡稱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并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的規定;因收養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鄭重聲明】公益中國刊載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或其他建議。轉載需經公益中國同意并注明出處。本網站文章是由網友自由上傳。對于此類文章本站僅提供交流平臺,不為其版權負責。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文章請發信至 [公益中國服務中心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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