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2005-12-23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布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第四條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一)食品類(不包括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二)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三)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四)搶救工具(包括擔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災區救援的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一)救災捐贈進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二)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六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辦公廳1998年8月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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