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界定就業和失業的標準,依據這個標準,“‘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歲,女16-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I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同失業”。
筆者注意到這段簡短文字的兩個重大特點,一是沒有再出現有關部門提及就業問題時常用的“下崗”一詞,一是“失業”有了明確具體的標準,按照這個標準,誰是就業者,誰是失業者,很容易劃分。
為了了解國家過去關于“失業”的界定標準,筆者通過計算機軟件光盤、法律法規電子查詢系統和互聯網搜索等多種資料查找方法進行了查詢,結果顯示,有關“失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多達500多項,遺憾的是,沒有找到一項關于“失業”的標準。
由于資料的不完整性,我不敢肯定國家沒有制定過失業標準。但根據這個查詢結果,加上筆者平時接觸到的資料和有關實踐,至少可以這樣判斷———在什么才叫失業的問題上,絕大多數人是說不清楚的。
眾所周知,失業是經濟社會的一個重要概念,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有關失業問題的數據作為衡量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個指標已經成為一國經濟景氣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晴雨表。
遺憾的是,過去20年間,國家有關部門在提及就業問題時,經常習慣用“下崗”來替代“失業”。依據國家這些年來關于下崗統計范圍的界定,多數下崗人員實際上是失去了工作和通過工作取得的收入。嚴格地講,很多下崗工人就是失業者。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用下崗替代失業,或者模糊失業概念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
我國《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钡?3條又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這兩項規定應當說是非常好的,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尊重和重視。但問題是,在失業沒有明確界定標準、下崗替代失業概念的前提下,這項法律規定就很可能落空。道理很簡單:一個人沒有被界定為失業,哪怕是下崗,也很可能無法按照這項法律規定取得有關待遇。
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次失業標準的明確化,一方面極大地方便了有關地方和部門及時、準確地界定勞動者的就業狀況,另一方面,失業者的失業客觀狀況不至于由于失業標準不明確而得不到承認,從而失去依法獲得救濟和社會保障的權利。
明確失業標準還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失業是當前世界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社會和經濟問題,作為一個推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管理者理當坦然面對這個問題,并科學分析和合理解決。
從憲法層面看,我國憲法雖然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用較多文字規定了勞動和勞動者問題,但遺憾的是,自始至終沒有言及“失業”。這種取舍可能源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用行政強力保證就業的制度,但到了市場經濟時代,這樣的規定有所不適應。因此,政府界定了失業的具體標準,首先從行政層面推進了關于失業問題的制度,繼而可以從觀念上進行改革,從而推動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完善,最終保障最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