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qū)е码p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shù)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fù)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fù)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xué)習(xí)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 |
級別 |
最佳矯正視力 |
盲 |
一級盲 |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
二級盲 |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
低視力 |
一級低視力 |
≥0.05-0.1 |
二級低視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yōu)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dāng)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qū)е码p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huán)境聲及言語聲(經(jīng)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
言語識別率(%) |
一級 |
>90(好耳) |
<15 |
二級 |
71-90(好耳) |
15-30 |
三級 |
61-70(好耳) |
31-60 |
四級 |
51-60(好耳) |
61-70 |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jīng)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qū)е碌难哉Z障礙(經(jīng)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fā)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fā)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fā)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fā)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
語音清晰度(%) |
言語表達能力 |
一級 |
<10% |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
二級 |
10-30% |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
三級 |
31-50% |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
四級 |
51-70% |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jīng)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yīng)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fā)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qū)е碌闹橇Φ拖拢恢橇Πl(fā)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dǎo)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jù)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xié)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shù)(IQ)及社會適應(yīng)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
分級 |
IQ(智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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