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3年9月9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是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
第二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中國殘聯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系,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七條 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發揮綜合、協調、咨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群眾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在殘疾人組織中更加活躍,殘疾人組織在基層更加活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在社會上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屬應超過半數。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三、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屬應超過半數。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團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推舉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通過執行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審議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監督執行理事會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的情況;
六、監督“人道、廉潔”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 條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是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
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各類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代表。
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任命,任職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執行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承辦中國殘聯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門協會
中國殘聯設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
專門協會委員會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同類別的殘疾人、殘疾人親友選舉產生。
專門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代表、聯系、團結、教育本類別殘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開展適宜活動,參與國際交往。
專門協會設主席、副主席,由專門協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
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十九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中國殘聯各級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同級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本級大會主席團。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為執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專門協會。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設主席、理事長。理事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小組。
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本單位批準,可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開展有益活動,為殘疾人辦實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國殘聯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