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商時報》6月20日報道: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6月6日正式發布財稅[2006]66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仍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據悉,此次與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同時獲得批準的還有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7家基金會。
據了解,我國現有基金會1200家,其中全國性基金會80多家。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對基金會的捐贈,企業納稅人的捐贈額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迄今為止,享受優惠政策允許全額扣除的只有21家基金會。
在我國目前慈善事業的春天剛剛開始不久,能夠將捐贈作為履行自身社會責任的企業還遠遠不夠,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對企業捐贈者的一種引導信號,全額扣除的政策對企業來說無疑是很好的選擇,能夠拿到全額扣除是眾多慈善組織的愿望。然而,不知為什么,到目前為止僅有21家基金會拿到了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眾多為我國慈善事業添磚加瓦的組織仍在苦苦申請著。為什么同樣是基金會,待遇卻如此不同?達到什么標準才可以申請到這一政策?是知名度?公信力?成立時間長短?項目的影響力?籌資數量?……讓人費解。拿到全額扣除政策的基金會可以說在有限慈善資源的競爭中又多了一個最為有利的砝碼。
一種優惠政策的獲得,在外人看來,在大眾不知道標準的情況下,會把他認為是一種權利,是一種高級待遇,如果沒有標準,那么旁人只會簡單的用“好”或者“不好”來判斷你沒有獲得優待的原因。希望優惠政策成為慈善捐助的助推器,而不是基金會優劣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