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簡稱艾滋病)通過進口血液制品傳入我國,衛生部與海關總署曾聯合以(85)衛藥字第49號、(86)衛藥字第2號發出通知,明確規定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及衛生部特許進口的品種外,有關經營、進口單位及個人一律不準辦理進口、郵寄或攜帶入境。但目前仍發現有少數人通過郵寄或隨身攜帶等方式將國外血液制品帶入我國;另外,進口的血液制品(人血清白蛋白)經進口檢驗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為加強對進口血液制品的管理,現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要認真加強對進口血液制品的管理,嚴格執行衛生部和海關總署頒發的有關進口血液制品管理的規定。
二、如臨床醫療急需,進口人血清白蛋白及衛生部特許進口的血液制品品種,有關進口、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填寫《進口藥品申報單》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或計劃單列市衛生局審查,然后報經衛生部藥政管理局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進口。如不按此規定要求辦理,口岸藥檢所不予檢驗,一切后果由進口經營單位承擔。
三、進口血液制品的報關及進口檢驗程序,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原(85)衛藥政字第42號《關于控制血液制品進口的函》中規定的“禁止進口美國、法國等國家生產的血液制品”的條文作廢。
四、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材料提供:紅絲帶和守望家園(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