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教授
修改下列現行法律及其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改意見:
* 第一章總則第三條:將“艾滋病”從“乙類傳染病”中刪除,另立“乙B和乙B類傳染病”,后者包括艾滋病和性傳播疾病。
* 在第一章中增加一條:“第九條:對艾滋病、性傳播疾病以及其他傳染病病人或病原體攜帶者,嚴禁侮辱和歧視,保護他們的隱私。”
* 第三章疫情的報告和公布第二十一條:將“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刪除,在最后增加“對乙B類疾病,疫情報告時應該匿名化?!?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blue">
* 第四章控制第二十四條(一):將“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刪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修改意見: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二)指定傳染??;(三)有關精神病?!钡谌藯l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钡诰艞l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SPAN lang=EN-US>
將第三十八條中的艾滋病刪除。
理由:
很顯然,這些法律在一些重要方面將艾滋病與肺炭疽、鼠疫、霍亂等同對待。但是艾滋病與這些“瘟疫”性疾病是截然不同的:
艾滋病的傳染并不是像這些“瘟疫”那樣,通過呼吸等日常偶然接觸就能感染病原體的,而是通過血液、性和垂直傳染等有限途徑,其中大多數通過個人同意的行動。更重要的是,這些“瘟疫”目前已經不會引起對被感染者的侮辱和歧視
另外,艾滋病的規定將艾滋病視為一般的傳染病,就意味著試圖用常規的公共衛生措施來處理艾滋病問題。這是立法者和決策者主要的認識誤區之一。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49年成立以來,在成功控制一系列傳染病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包括天花、白喉、傷寒、霍亂和鼠疫等烈性傳染病,并發展了一整套有效的公共衛生措施。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關艾滋病的規定所表明的,在一個又一個艾滋病感染者被檢出后,中國的立法者、決策者和公共衛生規劃者以為可以用常規的公共衛生措施來對付艾滋病的蔓延。但是,艾滋病的特殊性使常規公共衛生措施,諸如檢測、報告、接觸追蹤、隔離等面對艾滋病的蔓延是不合適的和無效的。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修改意見:
* 將第八條:“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及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修改為:“對吸食、注射毒品的應進行治療、教育。為有利于預防艾滋病,戒除無效者,可用美沙酮代替。美沙酮由國家管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販賣、銷售?!?SPAN lang=EN-US>
理由:
第一:對種植、制造、販賣毒品,我們嚴禁、嚴打,這是不成問題的。這些犯罪者往往自己不吸毒,利用毒品毒害青少年,謀取暴利,破壞家庭,危害社會。他們往往與黑社會、販賣槍支、械斗聯系在一起,嚴重危害社會正常秩序和國家的安定團結。但是對于吸毒者,我們應該視他們為“受害者”、“病人”,他們大多是青少年,年幼無知,或者有某種難言之痛,染上毒癮。他們的第一次吸毒行動是他們自主選擇的,但染上毒癮后,他們的后續吸毒行動不是他們自主選擇的結果,而是毒品對他們精神的控制,他們別無選擇。因此,將他們作為“罪人”對待是極端錯誤的。。
第二,由于復吸率很高,尤其是現在大多數使用的靜脈注射海洛英,幾乎達95%以上,在發現真正有效的戒毒劑以前,我們對他們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預防艾滋病上。對他們的艾滋病預防工作做好了,會影響一大批人,他們的配偶或妻子;而且也可避免他們為追求毒品而危害社會?,F在許多國家以及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采用的針具交換和美沙酮代替療法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有效遏制艾滋病在這個人群中蔓延的良方。反對這種做法可能有兩個理由:其一,這樣做會助長青少年的吸毒行為。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這樣做并沒有發生青少年吸毒率增高的現象。其二,有人反對使用美沙酮代替療法時說,“這是以毒攻毒”,用另一種毒品代替另一種毒品。如果能夠“攻克”海洛英這種毒品,“以毒攻毒”有什么不好?在醫學上許多療法不都是“以毒攻毒”嗎?我們可以將美沙酮從毒品名單上剔除,將它扶正為“藥品”,有些國家已經這樣做了。美沙酮代替療法除了幫助這一人群預防艾滋病外,還可避免吸毒者在傾家蕩產后為瘋狂追求毒品而發生種種犯罪行為,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修改意見:
* 修改第四條:“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2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改為“賣淫的由民政部、衛生部會同全國婦聯等有關部門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教育、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嫖娼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SPAN>
(5)《中國預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實施指導意見》的修改意見:
* 刪除“3、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賣淫、嫖娼、販毒人員查處打擊力度。公安、司法部門要負責分期、分批逐級地對從事打擊賣淫嫖娼、吸毒的行政管理干部及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勞教所、監獄和基層派出所的民警進行有關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識的培訓,消除其恐懼心理,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學會對被拘留、收容、勞教、服刑人員進行有效的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和管理?!?SPAN lang=EN-US>
* 將“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賣淫、嫖娼、販毒人員查處打擊力度”中“賣淫”刪除,其余改為:“公安、司法部門要負責分期、分批逐級地對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勞教所、監獄等機構和基層派出所的民警進行有關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識的培訓,消除其恐懼心理,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學會對被拘留、收容、勞教、服刑人員進行有效的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理由:
對組織和強迫婦女賣淫進行嚴禁、嚴打也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不應該將賣淫婦女作為打擊對象。她們淪為妓女,不完全是她們自己的責任。驅使一部分婦女進入賣淫行列的因素多種多樣,簡單地用個人道德墮落是難以作出解釋的。婦女進入賣淫是她不能選擇的一系列事件的結果。而基本原因是她所遭遇到的貧困??梢灶A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存在結構上的貧困、貧富不均、社會不公正、性別不平等等問題沒有解決,就會有一部分婦女去賣淫,一部分男子去買淫,尤其是男多女少的性別比失調越來越嚴重的話。不應該將賣淫婦女作為“違法者”對待,而應該作為在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受害者”來對待。即使維持禁娼法律不變,也應該懲罰嫖客,而不是妓女,有需求才有供應。
十年經驗證明,“嚴打”的做法,雖然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但從總體上說是不成功的?!皣来颉敝饕驌袅吮旧硎鞘芎φ叩馁u淫婦女,而賣淫組織者、依靠賣淫婦女撈取大量錢財者、剝削壓迫賣淫婦女者、嫖娼的腐敗官員和司法人員,或腐敗高官多數卻逍遙法外,很少受到“嚴打”的真正威脅。從預防艾滋病角度看,“嚴打”結果是促使大量賣淫婦女轉入地下,或擴散到各地,結果她們沒有機會得到艾滋病的教育和服務,艾滋病病毒和其他性病也隨著她們的轉移在更大范圍內擴散開來。尤其是目前對買賣淫在中國傳播艾滋病病毒中的實際作用尚缺乏較全面的研究和評估。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傳播疾病在賣淫者和買淫者中的現患率、她們(或他們)對艾滋病病毒和性傳播疾病及其預防知識水平、性活動方式和性伴數目、避孕套的可得性和可接受性、無保護性交的數目、使用毒品的情況等均缺乏了解。
應改變全國各地收容賣淫婦女的管教所職能,用于教養或懲處那些通過壓榨賣淫婦女來贏利者、傷害或摧殘賣淫婦女者。對賣淫婦女進行健康(尤其是預防艾滋病)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對她們進行便于她們今后從事體面職業的職業培訓,提供醫療保健、職業介紹和法律救援,進行性病、艾滋病的檢測。在賣淫婦女中進行艾滋病預防工作,對中國遏制艾滋病蔓延至關重要。如果一旦她們與高發的吸毒人群和非法賣血人群結合,像這兩個人群一樣高發,這對中國艾滋病的形勢將不可設想。
(6)《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修改意見:
*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艾滋病監測管理的對象是
(一) 艾滋病病人;
(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 疑似艾滋病病人及與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有密切接觸者;
(四) 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
組織、動物及其他物品?!?SPAN lang=EN-US>
建議改為:“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組織、動物及其他物品應嚴格監測管理?!?SPAN lang=EN-US>
理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立法機構制訂的法律來規定。因此,《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只能針對疾病進行監測管理,無權管“人”。
* 刪除第五條關于“來中國定居或居留一年(或來華留學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交驗艾滋病血清學檢查證明”的規定,刪除第六條關于“不準”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外國人”“入境”、要求他們“離境”、“隔離”的規定,刪除第七條關于“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被發現”是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令其立即出境”的規定。
* 刪除第八條關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須回國后二個月內到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檢查?!币陨系牡谖?、六、七、八條均改為“鼓勵他們自愿接受檢查”。
理由:
在中國進行的強制性檢測,對遏制艾滋病蔓延的作用實際上幾乎微乎其微,而其副作用十分嚴重。正如聯合國有關文件中指出的,未經知情同意的檢測有如下一些事與愿違的后果:高費用、低效率,轉移了防治和保健項目中本已稀缺的資源;所獲得的信息可能不可靠;產生相反結果,促使人們隱藏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險行為;檢測可能用于歧視目的,如拒絕雇用、拒絕保險、勒令離職、退學、泄密造成對受檢者的壓力等,其實感染者在很長的無癥狀時期本可以從事正常工作;削弱了個人防止感染的責任;給社會傳送了一個錯誤信息,艾滋病僅是“有高危行為人群”的問題,從而助長了將“我們和他們”分開的思想,分裂人民群眾,并進一步引起恐懼、排斥和歧視。[18]
因此,在中國許多強制性檢測應予取消。應該做而且必須做的強制性檢測,是輸給病人的血液、血制品,以及供移植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或精液。在中國靜脈吸毒者艾滋病感染率極高的情況下,對他們進行強制性檢測也可以得到辯護。為了掌握艾滋病疫情的發展情況,可以進行“哨點”監測。總之,應盡量縮小強制性檢測的范圍,以避免引起嚴重的副作用。
* 第十一條“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獻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和精液?!毙薷臑椤熬璜I血液、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或者精液者應接受艾滋病病毒檢測?!?SPAN lang=EN-US>
理由:
這些是唯一有理由進行強制檢測的對象。
* 第十四條改為“艾滋病為國家規定的報告傳染病,但報告時需匿名化。”
* 刪除第十五、十六、十七條有關報告發現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的條款。
* 刪除第二十三條有關隔離的條款。
* 刪除第二十四條有關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活動范圍等條款。
理由:
這種懲罰性法律以及其他類似限制艾滋病感染者進入某些公共場所或不準他們結婚等法律的主要問題是,由于法律具有對社會的象征性作用,這種法律向公眾傳遞了一個極端錯誤的信號遏制艾滋病蔓延的關鍵是控制、限制、懲罰這些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這就大錯特錯了。這一方面會導致對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侮辱和歧視,他們會轉入地下,他們得不到有關艾滋病的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就不能改變他們的不安全行為;另一方面公眾也會錯誤地認為傳播艾滋病的責任在“他們”,將他們限制、控制起來,就萬事大吉,他們自己也無須改變不安全行為。于是,艾滋病傳播的可能就大為增加。
*將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派出人員的調查時,有義務提供關于艾滋病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并保證情況的真實和完整”中的“和個人”刪除,最后增加:“……,并承諾保護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隱私和保密?!?SPAN lang=EN-US>
* 刪除第二十五條有關“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體必須就地火化”的條款。
* 刪除第二十八條(一)(二)(四)有關懲罰“隱瞞病情不申報,逃避查驗的”、“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傳播艾滋病行為的”、“拒絕執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者。
理由:
很多法律僅僅規定對病人或感染者的管理,而沒有一條條文涉及對他們的保護。這非常不利于防治艾滋病。比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無限期”“暫緩結婚”,這既沒有必要,也侵犯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個人權利。
這些都是歧視艾滋病病人的法律。人們不理解在艾滋病問題上歧視艾滋病病人就無法防治艾滋病,無法遏制艾滋病的蔓延。例如一旦被檢出艾滋病病毒陽性,就受到侮辱和歧視,個人權利受到廣泛侵犯,就會使一些有過不安全行為的人不去接受艾滋病病毒的檢測。即使去作了檢測,也不愿意知道結果,或知道結果后遠走他鄉,妨礙了他們去尋找咨詢幫助、接受教育。其結果是不安全行為沒有機會得到改變,使越來越多的人感染艾滋病,疾病的蔓延不能得到遏制,公眾的健康不能得到保障。
(7)《關于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見》的修改意見:
* 從“一、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防治方針和原則”中刪除“艾滋病的傳播同一些人的不良行為密切相關,因此對于易感人群要加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標本兼治,堅決打擊賣淫、嫖娼。吸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嚴防毒品入境和嚴禁販毒活動,并持久地開展這項工作?!?SPAN lang=EN-US>
* 刪除“(二)要把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內容切實抓好。預防艾滋病與禁毒禁娼,凈化社會空氣,堅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密切相關。幻想照搬“紅燈區”、搞色情服務振興經濟,既背離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更無益于防治艾滋病和性病。只有堅持禁止吸毒、賣淫、嫖娼等丑惡行為,才能防止艾滋病蔓廷流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SPAN>
理由:
將預防艾滋病與禁毒禁娼結合起來,是中國預防艾滋病政策的核心之一,也是中國艾滋病政策的最大失誤。不管是外國,還是中國的實踐證明,這些政策是完全錯誤的。
第一,預防和控制艾滋病不應該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內容”,艾滋病是一種逆轉錄病毒侵入人體引起的反應,與意識形態、社會制度無關。
第二,說“只有堅持禁止吸毒、賣淫、嫖娼等丑惡行為,才能防止艾滋病蔓延流行”,這是完全無視客觀事實的主觀臆斷。事實是,在現今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完全做到“禁止吸毒、賣淫、嫖娼”,但已經有一些國家真正做到了“防止艾滋病蔓延流行”,而凡是“嚴厲打擊”的國家,艾滋病蔓延的勢頭卻愈演愈烈,中國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據。
第三,這些提法將艾滋病意識形態化和政治化,給大眾傳達了嚴重錯誤的信息。
與上述的《意見》相反,必須將預防艾滋病與禁毒禁娼嚴格區分開來。毒品、賣淫問題有深刻的根源和復雜的背景,不是在一個較短時期內能夠解決的。現在世界上也沒有一個國家解決了這些問題。中國的決策者和立法者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總以為中國能夠像50年代那樣消滅吸毒和賣淫現象。他們沒有看到那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與現在已經迥然不同。只有在鎖國關門、計劃經濟、平均貧困的條件下才能暫時做到消滅吸毒和賣淫現象。而對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導向、堅持開放的國家,要求做到這一點是不現實的。但是,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則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工作,絕對不能與消滅吸毒和賣淫現象捆綁在一起。因為這里有一個時機問題。中國現在處于艾滋病感染快速增長期,如果能夠及時加以遏制,可以推遲或避免艾滋病的泛濫。機不可失,時不再來。如果喪失這個時機,中國就不可避免地進入艾滋病泛濫期,那時中國就會成為艾滋病感染的第一大國。
附:
唐勝軍:立法建議——修改現行法律中有關隔離、區別對待、強制檢測的規定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
一、建議簡述:
(一)艾滋病的檢測應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不應隔離。
(三)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學習、參與社會活動等方面,不應有歧視性的區別對待。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自身利益和有充足理由為阻隔艾滋病傳播,并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除外。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生育,應給予指導,但不應給予禁止。
二、理由:
(一)私領域的自主選擇權
且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的傳播方式不同
(二)可能性與成本(衛生;公安)
如有強制性的規定,不完全執行,就可能引起行政不作為的訴訟
三、相反主張:
(一)一律隔離;強制檢測
(二)部分隔離、強制檢測:1,制定國家標準;2,授權醫生認定
材料來源:紅絲帶和守望家園(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