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維權的法律依據
嚴循東 2007年4月17日
1、憲法
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2004年3月14日通過并實施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也就是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即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環境權作為一項新興的獨立的人權,作為第三代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在憲法層面予以確認。
2、民法通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四)(節錄):
在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際上,是確立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具體包括:
第338條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條第1款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第2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341條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第2款非法狩獵罪
第342條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3條第1款非法采礦罪
第2款破壞性采礦罪
第344條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第345條第1款盜伐林木罪
第2款濫伐林木罪
第3款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4、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5、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6、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除此之外,為了方便查閱,我們將其他環境維權常用的法律法規目錄匯總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