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趕“有前科者”,溫州在搞隔離政策?文 / 陳潭
據《華西都市報》6月6日報道,有前科的外來人口,將被記錄在警方的“高危人員”名單中,而上了這個名單的人,要么被勸離甚至驅趕出當地,要么受到警方的嚴密管控,“隨叫隨到”。這就是一項引發爭議的溫州警方外來人口管理舉措。有人形容此舉讓81萬生活在溫州的外來人口,無形中被人為分在了兩個世界,而標準只在“是否有前科”,卻不管某人犯罪或是違法的原因或背景,也不管他們是否已經改過自新。
對于溫州這個城市,筆者并不陌生。十幾年來,溫州經濟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在筆者印象當中,溫州在我國是一個經濟發達的城市。溫州經濟發展如此迅速,這與當地人民有很強的致富欲望和創業精神以及當地政府放手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有著巨大的關系。當然,溫州的經濟發展必須有穩定的治安環境支撐。
筆者看到了這則新聞,第一反應就是,難道溫州的治安環境惡化到必須驅趕“有前科者”搞隔離政策的地步?據報道,今年4月起,名單上的人或被勸離或被驅趕出了溫州,而經過抗爭留下的人,則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陰影之下。或許當地的治安環境出了問題,當地有關部門為了穩定當地的投資環境,想到了這一招。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當地有關部門是在治安環境惡化的壓力下,盲目的把治安環境惡化的罪過推到“有前科者”身上,這只不過是有病亂投醫不負責任之舉,根本解決不了治安問題,而且有可能會使當地的治安環境進一步惡化。
進一步看這個問題,當地有關部門有沒有權力驅趕“有前科者”?我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也就是說,凡刑滿被釋放的人員,應恢復其公民權利,社會和法律不得歧視有犯罪前科的人員。“有前科暫住者”也是我國合法的公民,他們應當享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權利,任何個人和集團都不能剝奪,“前科”不是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而當溫州警方驅趕“有前科者”時,警方說是按照“當地法規”,“當地法規”難道能與國家的法律相抵抗嗎?很明顯,溫州市警方的做法已經完全侵犯了“有前科者”基本權利,是對“有前科者”人格的侮辱和權利的踐踏。
我們應該知道,近幾年,國家對刑滿人員越來越關注。最明顯的就是,國家加大了對刑滿人員技能培訓,使他們掌握一種技術從而找到好的工作,再次融入社會,同時也是避免他們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徑。由此可以看出,消除對“有前科者”歧視,使他們更好的融入社會才是避免他們再次犯罪的最有效辦法。而溫州有關部門驅趕“有前科者”的做法顯然是與國家的相關政策背道而馳,它極大地傷害了那些“有前科者”的自尊,有可能促使他們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當然,我們更應該認識到,有“前科”不代表其以后再次違法犯罪。所以,我們的社會更應該給那些“前科”的人員更多的寬容,而不是對“有前科者”一再的否定和歧視。
思想大師叔本華曾經說過:“生活,也讓別人生活。如果我們不這樣做,那我們就是不公正的,我們也就等于向這個人發出了生死決斗的挑戰。”對待“有前科者”寬容比溫州搞的隔離政策更加管用。溫州要發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不是采取驅趕“有前科者”這樣的隔離政策,溫州有關部門必須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