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為何老是被“誤解”?
2008-03-02 16:11 來源: 半島
曾經在2006年胡潤百富榜上成為內地首富的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今年也作為連任的全國政協委員,來到北京參加兩會。昨天張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她準備向大會遞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議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她認為新法提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于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建議修改為簽訂為期3—5年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南方都市報》3月2日)
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在叫好聲中,也受到了一些質疑,比如經濟學家張五常先生曾經指出可能會“養懶人”、“搞垮經濟”,張維迎先生也稱“某些條款可能對中國未來經濟有致命性傷害,雖然它的出發點可能是對的,但可能最后受傷害最大的還會是低收入群體。”針對經濟學家的這些擔憂,國內的評論也很多,但大部分是出于情緒化的討論,認定這些經濟學家是“誤讀”并嗤之以鼻。但一個關鍵的問題在于,為何《勞動合同法》老是被“誤解”?難道這些經濟學家、前首富們的智商普遍存在問題嗎?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已經表示過,“鐵飯碗”是對“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一概念的誤解,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只要出現解除合同的法律條件,都是可以解除的。這樣的解釋似乎仍然難以化解用工方的后顧之憂,反倒是增加了勞動者的新顧慮,一些勞動者會認為:照李援主任的解釋,那么無固定期限合同到底有多大意義?這在某種意義上,不也是一種文字上的安慰嗎?從李援的解釋看來,實際上可以說,各方都在誤解新《勞動合同法》,用工方和一些經濟學家在朝的壞的方面誤解,而勞動者以及某些評論者則朝好的方面誤解。
但無論如何,一個容易被誤解的法律條款,是起不到有效作用的,甚至會產生許多不良影響,它無論如何稱不上是成功的法律條款。既然無固定期限本質上有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的地方,那么這一條款之所以屢屢被誤解,立法部門就應該反思了。是文字上不嚴密不謹慎?還是立法精神上確實有讓人誤解的一面?是立法之前的討論還不夠?還是對各方意見的收集不到位?
在筆者看來,我們的立法更應該考慮到實際的效果,而不是表面上的效果。如果表面上的文字是在保障勞動者,但實際上卻容易造成對勞動者權益的傷害,那么,這樣的法律條款只具備觀賞性。實際上,一般的企業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法律專家,換言之,用工方不會都是法盲,但為何新《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后,那么多的企業“談虎色變”?一些企業甚至因此加速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好心為何沒有真正辦成好事?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肯定是好的,筆者對立法本意也是無條件贊同。但立法本意和實際效果之間,出現了如此之大的“誤差”,這說明該法還是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說明我們對一些用工方所采取的一些舉措還估計不足,預防不夠。這里面確實有一些經濟學家、企業主在過分夸大《勞動合同法》對用工方不利的一面,是在危言聳聽,甚至一些企業所采取的措施,也有某種通過威脅來改變立法的意圖,但整體而言,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完善是必須的。而要想讓“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成為觀賞性條款,一是要保證其可執行性,二是要兼顧雙方的利益。具體而言,應該突出其細則化,不妨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后面加個補充性條款,比如“5-10年期的合同”,這兩種合同可以由勞動者任意選擇,這樣的規定也會讓用工方感覺容易接受一些,也更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