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意見
發布時間:2006年11月8日 來源:37度醫學網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共部門按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農牧部門負責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對城鄉所有的準養犬進行預防注射、登記、掛牌、發放“家犬免疫證”,并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工作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產、供應和疫苗注射、被咬傷人的傷口處理、病人搶救治療以及疫情監測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對縣上城市(包括縣)養犬的審批、處理違章養犬;縣以下農村養犬,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力量捕殺狂犬、野犬;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憑“家犬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犬、犬皮。
二、縣以上城市(包括縣)、近效區、新興工業區、瀏覽區、港口、機場周圍禁止養犬。凡機關、部門、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確因警衛、科研需要養犬的,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公安部門批準。城鎮準養犬一律圈(栓)養。
三、凡未經免疫、無標(記)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及廣大群眾均有權捕殺。
四、大力宣傳預防狂犬病的知識,動員群眾自覺行動起來參加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