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庭宣布《判決書》
1981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判,除了林彪、葉群、林立果、周宇池等因已死去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裁定,對主犯江青、張春橋原判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江集團的審判是從1980年11月20日開始的。
王洪文在被告席上
姚文元在被告席上
(人民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