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揮環保法規震懾作用
來源:千龍網 作者:岳明樂
千龍網訊(記者 岳明樂)《水污染防治法》及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均規定了按照排污費數額幾倍給予罰款處罰,但都未明確該排污費是月排污費、季排污費或者年排污費,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了排污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惡意排污企業今后或將被“按日計罰”。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今天審議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委員趙義在向常委會作審議報告時介紹說,多位委員、代表和有關專家提出,水污染防治法規的處罰力度太小,存在著“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對惡意違法排污行為難以起到遏制和懲戒作用,致使大量企業逃避水污染治理責任,對本市水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如何進一步加大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惡意違法排污企業實施重處,徹底扭轉“兩高一低”現象,同時充分發揮環保法規的震懾和警示作用,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違法排位行為,是本次立法過程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
對此,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惡意違法排污的企業,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借鑒《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形式,以“逐日累計”甚至“逐日遞增”的形式“按日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