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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津貼吃住
2010-05-18

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津貼吃住

20100517 13:12   來源:廣州日報

 

番禺人才市場前貼滿了招聘小廣告,揾工時要仔細辨別工資待遇的構成。

 

/圖:記者 鄧仲謀  實習生 曾繁瑩

 

“綜合薪資1800元”、“保底工資1400元”、“底薪1100 提成 獎金”……記者在人才市場調查發現,企業在招聘廣告中描述薪水時,要么只字不提,要么給出一個區間,要么給出一個算式。在這些有關薪水的字眼里,充塞著各種“底薪”、“保底工資”之類的詞,這與最低工資標準是同一概念嗎?另外,試用期工資、計件工資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嗎?諸如此類的疑云重重,本報記者采訪了勞動法方面的專家,并就相關熱點咨詢了廣州市勞動保障咨詢熱線。

 

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要加付賠償金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保障制度,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從規定施行之日開始,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未按規定執行的,將按照《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受到相應處罰。

 

記者了解到,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發放做了規定:

 

●從51開始,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取的勞動報酬,應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在5月發放當月工資的企業,支付的工資報酬應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在5月發放上月工資的,尚不屬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范疇,但在6月發放5月工資時,必須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1 最低工資標準并非底薪

 

番禺某展覽制品公司招聘打磨師傅,工資待遇是“底薪900 加班費 食宿補貼 勤工獎 工齡獎 崗位津貼”,每月工資可達2000元。如果從底薪看,這個崗位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從總工資看則達到。那么,這個職位的工資到底符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解讀: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一項保障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巧燕老師認為,如果用人單位使用“保底工資”或“底薪”描述員工的工資收入結構,那么這個保底工資或底薪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于“底薪 加班費 獎金”這樣的工資構成,黃巧燕老師說,首先,這個企業必須保證除去勞動者加班工資后,每個月勞動者的收入達到最低工作標準1100元以上;但有一點要明確:如果該獎金的獲得,需要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外的額外付出,底薪900元的規定肯定違法。如果不需要額外付出,勞動者正常勞動能夠獲得的獎金加底薪900元能達到1100元以上,屬于合乎標準的工資支付。

 

案例2 試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現場詢問應聘者,不少人知道企業支付正式員工工資必須不低于1100/(部分地區960/),但是對于試用期的工資,卻極少人質疑。

 

開發區西區附近某世界500強企業,招聘100名男性普工,聲稱月收入是3000元左右,細問開去,才知道試用期與轉正后薪酬各不相同。試用期底薪1030/ 加班費;轉正后底薪1600~2000/ 加班費。那試用期的工資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嗎?

 

解讀:

 

記者致電廣州市勞動保障咨詢熱線,工作人員明確說明,從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企業提供正常勞動的那一天起,無論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員工應當獲取的勞動報酬都必須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員工有權爭取合法權益。

 

案例3 “包食住”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在開發區東區人才市場,新塘某電子公司招聘“生產工”,其崗位薪酬是“底薪810/ 伙食補貼240/月”。增城的最低工資標準是960元,如果只算底薪,該企業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加上伙食補貼,則超過最低工資標準。應聘者小謝告訴記者,這樣的例子很多。之前他在某電子公司工作,當時的標準是1030/月,該公司卻把30元提出來作為考勤獎。也就是說,員工只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休假,每個月才能拿多30元。

 

解讀: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最低工資標準做出的解讀中,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或特殊津貼,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費用,并特別指出企業不能把“包吃包住”費用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如某市最低工資標準920/月,當地某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設施,每月發給職工500元工資,加上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費200元、住宿費220元,合計為920元。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資后,再對自愿選擇在企業吃住的勞動者,收取相關費用。

 

案例4 無責任底薪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

 

位于海珠區的某保險公司招聘“保險代理”、“經理助理”、“客戶專員”等職,其中,對“客戶專員”一職提出的“入司前三個月1000元無責任津貼”,該公司HR同時聲稱最低工資標準不適于自己。

 

解讀:

 

黃巧燕老師提醒求職者,必須看清該公司招的是什么。如果是保險代理,那么不適于勞動法;如果是“經理助理”等員工崗位,則必定按照標準來辦。

 

該公司對“客戶專員”一職提出的“入司前三個月1000元無責任津貼”同樣違法。老師認為,一旦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就有義務承擔對員工的培訓,從長遠上看,有利于公司業績。“無責任津貼”也好,“無責任底薪”也罷,不過是個代名詞,掩人耳目。

 

案例5 計件工資也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廣州某電器公司欲招3000名生產工。底薪只有1000元加集體計件工資。問及為何只1000元,是不是還沒提高最低工資標準?HR給記者分析說,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僅僅適用于計時工作,而公司招的是計件員工,不按那套標準行事。

 

解讀:

 

不管任何企業,國有或民營,都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主體。黃巧燕老師明確指出,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適用于計件工資,計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的《最低工資規定》清楚說明:“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黃巧燕老師引用《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則規定,判斷說,如果一個單位確定的計件工資標準使得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計件工資收入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該單位計件工資標準就違反法律規定的定額標準,也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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