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當事人為女性已經52周歲,2009年8月份在一快餐店上班時摔倒,導致大腿骨骨折。后我查閱了大量的案件,并咨詢了相關部門,因其是農村戶口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進而得出我方當事人受傷應構成工傷。2009年9月份,我方申請仲裁確認當事人和快餐店的事實勞動關系,但經過勞動部門的研究,最后決定不予受理,認為:《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中關于農村戶口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規定,不過是勞動社保部門為了延長特定人群繳費的規定,不是退休年齡的規定。
接到不予受理通知后,我方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現已立完案件,等待開庭中。。。。。
此案為何要確認勞動關系,關乎我方當事人是否構成工傷,進而是否能獲得更多賠償。如果其不構成工傷,只能打人身損害賠償的官司,此時,要扣除其自身的過錯,那相應的賠償就會降低。為了能讓當事人獲得更多賠償,我多點付出也是開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