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立法將給百姓帶來什么
2010年11月25日 來源:恩施新聞網
經過四次審議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到今年6月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2.45億人,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2.5億人,工傷保險參保1.53億人,剛剛開始試點的新農保也覆蓋了近6000萬人。
目前,我國社保制度只有單項法規,不同部門、不同地方也出臺各自的社保政策,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單位之間的社保制度缺乏銜接。制定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各項社會保險的繳納領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養老、醫療保險將實現異地“漫游”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夠真正覆蓋到流動人群特別是農民工群眾,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2009年,國家專門出臺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
此次通過的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這一政策上升為法律。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首次確立“全國統籌”目標
如何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鑒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社會保險法在表決前的“最后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這樣評價。
強化征收確保百姓“保命錢”不落空
剛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還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加強監管“盯牢”百姓“保命錢”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委員、代表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這部法律還專設一章,對社會保險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參加這部法律制定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說:“為了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們的法律必須加強監督,構筑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