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全省按規定調整養老金
2010年12月27日 來源:西江日報
養老金作為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其待遇調整及發放等問題時常牽動百姓心,一直以來都是群眾關注的民生熱點。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稱粵府〔2006〕96號文)實施以來,待遇調整辦法是怎樣?我市貫徹執行的具體情況又如何?針對我市部分企業退休人員對此存在的疑問,近日,記者采訪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
問:如何正確理解粵府〔2006〕96號文實施后的待遇調整辦法?
答:粵府〔2006〕96號文第三條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辦法”。該規定指的是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計發辦法”是指職工退休時計算并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粵府〔2006〕96號文第四條才是養老金調整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的“年度調整辦法”是指計發基本養老金后,每年對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作的年度調整。根據粵府〔2006〕96號文第四條規定,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本年度只按新辦法進行一次調整,新辦法調整公式為:2006年度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我市200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2005年度全省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100%=516.54元×7.91%×100%=40.86元。
部分企業退休人員由于混淆粵府〔2006〕96號文“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調整基本養老金”兩個概念,將粵府〔2006〕96號文第三條“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理解為“仍按原辦法進行基本養老金的年度調整”,得出了“兩次調整養老金”的錯誤結論。
問:全省執行粵府〔2006〕96號文2006年度養老金調整的情況怎樣?
答:2006年7月,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除深圳有立法權,另行調整外)都與我市一樣,按粵府〔2006〕96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調整一次養老金,最高廣州100元,最低揭陽26元(見附表),沒有一個地方是“兩次調整養老金”。據了解,全國也沒有在2006年“兩次調整養老金”的情況。
問:我市執行粵府〔2006〕96號文2006年度養老金調整的情況怎樣?
答:省、市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我市執行粵府〔2006〕96號文情況十分重視,從2006年年底以來,依據《信訪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做了大量的政策核準和解釋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原省勞動保障廳以及司法部門均認定我市對粵府〔2006〕96號文的理解和具體貫徹執行辦法是完全正確的。今年11月,省政府又專項委托省人社廳、省法制辦解釋粵府〔2006〕96號文第三條規定。12月3日,省人社廳、法制辦聯合對該條規定進行了解釋,明確“從96號文實施之日起,按96號文第四條規定執行改革后的年度調整辦法,不執行改革前的年度調整辦法。”可見,我市貫徹執行粵府〔2006〕96號文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