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在太湖流域推出減排新政
2011年06月27日
記者采訪得知,按照江蘇省政府批準的2011年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試點情況,江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太湖流域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的通知》,決定對太湖流域紡織印染、化學工業、造紙、食品、電鍍、電子等六大行業以及污水處理行業、農業重點污染源排污單位實行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試點,對列入上述試點范圍占用氨氮、總磷排放指標的排污單位,將征收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
江蘇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處長於亞芳介紹,依據環境資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以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太湖流域紡織印染、化學工業、造紙等六大行業的氨氮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為11000元/年·噸,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為42000元/年·噸。同時,考慮到污水處理行業以及農業污染源的特殊性,對污水處理行業以及農業重點污染源排污單位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適當降低。其中,氨氮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為6000元/年·噸,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則為23000元/年·噸。
當談到太湖流域推行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的時限時,於亞芳介紹,共分兩個時限來執行,其中,紡織印染、化學工業、造紙等六大行業以及污水處理行業的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征收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農業重點污染源排污單位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征收也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太湖流域氨氮、總磷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范圍包括,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