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買賣器官處10倍罰款
2011年08月03日 來源:公益時報網 作者:姚德春
“首次利用遺體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緬懷紀念;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和器官……”昨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我省擬出臺《湖北省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目前,該《條例》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器官捐獻協調員須持證上崗
《條例》稱, 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捐獻人的意愿表示應當真實、明確。捐獻人的意愿表示、捐獻行為、人格尊嚴以及遺體和器官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省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負責全省遺體和器官捐獻工作的管理。 器官捐獻協調員由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社會愛心人士組成,經本人申請,省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統一培訓、考試,經審查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各級醫療機構要支持協調員工作,提供有關信息,早期發現潛在器官捐獻者。
捐獻人臨時變卦 可變更或撤銷登記
捐獻者登記后,登記機構應當向捐獻人頒發志愿捐獻卡,確認捐獻人志愿捐贈身份。捐獻人辦理捐獻登記手續后,改變捐獻意愿的,可以重新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捐獻人改變后的意愿及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
遺體捐獻主要用于教學和科研
遺體接受單位是能開展醫學教學、醫學科研的專業機構;器官獲取機構是有開展臨床醫學、醫學科研能力,經衛生部門審批的具有器官移植資質并經省器官捐獻辦公室指定的醫療機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遺體和器官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和器官。
器官臨床使用 捐獻人近親屬優先
遺體接收、器官獲取機構應當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遺體,在首次利用遺體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緬懷紀念儀式。有關部門要支持紅十字會為遺體器官捐獻人營造紀念場所,用以紀念緬懷捐獻人的高尚行為。
器官的臨床分配應用,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獻人意愿的原則,遵照有關移植技術管理規范、捐獻人意愿,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后、病情輕重公平分配。
捐獻人的近親屬(是指捐獻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臨床使用器官的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買賣器官可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獲取遺體器官捐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州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獲取的遺體器官,責令交有資質的獲取機構處理。醫療單位擅自獲取遺體器官,情節嚴重的將吊銷移植醫院資質。
對改變捐獻遺體器官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器官用于商業活動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八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證書;對獲取機構,取消其獲取機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