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修訂本省防震條例
2011年08月08日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周文馨
新修訂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近日在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制造、散布地震謠言,引發群體性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條例,地震預報仍執行統一發布制度,已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48小時臨震預報。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誤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地震災害發生后,地震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并將地震震情和災情信息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新修訂的條例還將個人納入地震監測體系之內,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有條件的可以書面報告或者附帶影像資料。接到報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并及時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