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
2011年08月16日
江蘇省政府日前批復了《江蘇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同意組織實施。
《規劃》明確提出對33個重點區域、五大重點行業,共計370家重點企業加強污染防治。其中,五大重點行業是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含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
根據《規劃》,到2015年,全省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在2009年基礎上持續降低。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有所好轉,重點企業涉重金屬污染物100%達標排放,城鎮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涉重金屬污染物100%達標排放。
重預防:找準減排關鍵點
如何提高重金屬污染防治水平?根據《規劃》,江蘇省將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提高準入門檻、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江蘇省將分區域制訂和實施落后產能淘汰措施,促進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2015年前,重點區域100%完成落后工藝、設備、技術、企業淘汰或搬遷任務。
根據部署,江蘇省將加強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監督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告限期淘汰涉重金屬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對沒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暫停其新增重金屬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以及治理無望、實施停產治理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涉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予以關停。禁止將落后產能和重金屬污染企業向農村和不發達地區轉移。
在提高準入門檻方面,《規劃》明確指出,對涉重金屬行業,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防止新增落后產能。各地要嚴禁向涉重金屬行業落后產能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提供土地,嚴格限制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外資項目。
在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方面,江蘇省將全面摸排現有重金屬企業,對不符合環境準入條件的涉重金屬企業,一律停產整頓。
《規劃》同時指出,新建項目必須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合理確定重金屬企業排放濃度和安全防護距離,確保周邊人群身體健康。探索在環評中開展人群健康風險評價方法,將周邊地表水、土壤納入竣工驗收和日常管理范圍。
依據要求,未依法進行環評的項目,各級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審批,企業不得開工建設,如未批先建一律予以關停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所需資金全部由企業承擔。對已建成并投入生產使用的涉重金屬項目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以及重金屬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檢查、監測,并提出環保補救方案、措施或改進建議,實現涉重金屬項目環境影響全過程評估與動態管理。
抓治理:明確整治著力點
在強調污染預防的同時,《規劃》對重金屬污染治理也提出了具體措施與目標。其中,在強化污染源治理方面,《規劃》要求:
一要對現有涉重金屬企業及園區廢氣、廢水處理設施實施達標改造,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削減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實施深度治理,嚴格規范重金屬回用與綜合利用。實施重金屬污染特別排放限值。
二要完善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工藝和設施建設,重點抓好工藝技術、技術設備、運行管理等關鍵環節,鼓勵工業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基礎上進行深度治理,改造現有治污設施,進行提標升級,建設涉重金屬風險單元圍堰和事故應急池。
三要鼓勵涉重金屬企業開展重金屬回用與綜合利用,妥善處置含重金屬固體廢物。
同時,涉重金屬企業要改進生產工藝、管理方式,從源頭減少含重金屬廢物的產生。
《規劃》還對加強園區集中治理提出了要求:
——鼓勵含鉛蓄電池制造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等涉重金屬行業實施同類整合、園區化集中管理。
——建設園區污水處理廠,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使污水處理能力達到應有標準。規范已建企業的排污口建設,逐步由原來的污水自行處理或委托區域外有資質單位處理改造為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確保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園區污水處理廠要通過水資源梯級利用,中水回用,清下水收集、處理和回用等手段,提高區域生產用水的重復利用率,實行雨污分流,減少廢水排放。
——嚴格控制園區內企業的重金屬廢氣排放,強化無組織廢氣收集、治理技術,在運輸、生產過程中減少無組織廢氣對環境的危害。
——區域必須建設集中供熱系統,所有企業不新建供熱鍋爐,現有鍋爐要采用液化天然氣等清潔燃料,逐步淘汰小型、破舊鍋爐,從源頭控制燃燒廢氣產生。
《規劃》同時強調,在企業內部,要通過提升科技含量,引進先進生產流程和工藝,減少物耗、水耗、能耗,最大限度提高物質和能源利用率。企業之間要通過生態鏈構建、廢物交換,實現物質和能源的梯級利用,充分發揮區域優勢,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靠政策:把握激勵突破點
重金屬防治涉及部門多,要調動減排責任主體的積極性,經濟激勵政策不可或缺。《規劃》明確要求,在財政、保險、稅收、排污費征收等方面創新政策。
建立落后產能淘汰補償機制。《規劃》要求將重金屬污染嚴重企業納入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重金屬產能退出的財政獎勵、轉型后土地使用權出讓、貸款貼息、生產配額等經濟激勵或補償政策,鼓勵重金屬污染企業主動退出。
建立重金屬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規劃》要求對涉重金屬企業實行環境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所有涉重金屬企業必須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時鼓勵其他生產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險種。
發揮信貸稅收綜合調控作用。《規劃》要求繼續制訂和完善涉重金屬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工藝)名錄,研究制訂禁止加工貿易、加征出口關稅等政策措施,對采用名錄中各項工藝,或生產名錄中各項產品的企業,禁止新增貸款,并采取必要手段收回已發放貸款。制定實施貿易政策,定期發布達到環保要求的重金屬企業名單。貫徹落實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等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先進重金屬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重金屬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經濟獎勵。
提高重金屬排污費繳納標準。《規劃》要求落實《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充分考慮污染治理成本和環境損失成本等因素,分行業、分種類逐步提高有害重金屬污染物排污費繳納標準,加大超標排放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