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規定》鼓勵見義勇為
2011年09月02日
為了不讓好人流血又流淚,省政府辦公廳8月25日印發《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分別就搶救及其費用、傷亡后的補助以及撫恤和保障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保障力度空前。
搶救:不得推諉
《規定》明確指出,發現見義勇為受傷人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義務及時將其送至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積極組織搶救,實行先搶救治療、后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費用:可先行支付
《規定》還指出,對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和其他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經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無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確實無力承擔的,通過社會保險乃至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在見義勇為經費中先行支付等途徑解決。先行支付的單位享有對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追償權。
補助:提高標準
《規定》強調,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因見義勇為誤工、診療期間,其工資、獎金、各類福利待遇一律不變。
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因見義勇為誤工、診療期間,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犧牲:增加撫恤
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除法定撫恤外,按照以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評定為烈士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按30萬元標準發放;未能評定為烈士的,按20萬元標準發放。
保障:全面改善
《規定》指出,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其健康狀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工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對其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援助,優先安排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愿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優待。
獲得省、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同級勞動模范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