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規定慈善組織信息每年公開
2011年10月08日
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規定,慈善組織必須每半年向批準其成立的民政部門報告其日常開支預算和決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網站和民政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應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監事會和辦事機構的基本情況;慈善資產狀況,慈善募捐和受贈財產以及增值部分的數量明細;慈善募捐、受贈財產使用明細;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列支明細;實施慈善項目以及開展其他重大活動的情況和效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條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慈善受贈財產的接受、登記、申請、發放、撥付、備案及運營費用預算、核銷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慈善組織的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和民政部門的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