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權
2011年10月27日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7日發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指出,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
白皮書指出,中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權利得到切實維護。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務院還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目前,中國共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中國憲法還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國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白皮書同時指出,中國充分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依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目前,依據憲法和法律,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