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首次立法監測租房醫療價格走勢
2011-11-15
從12月1日起,《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八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將納入實時監測范圍。北京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價格監測制度,如遇價格明顯波動或公眾集中購買,政府將啟動應急監測,并采取調控措施。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通過立法形式對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能夠隨時掌握產品信息,穩定物價。
根據《辦法》,市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價格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效果;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建議。其中,實施檢測制度的價格包括糧、油、肉、蛋、菜等農副產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等工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膜、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成品油、燃氣、煤炭等能源產品,汽車、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機電產品,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醫療、教育、客貨運輸等服務,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
“對價格監測進行規范后,能及時掌握市場信息,也能了解產品的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并反饋相關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情況,避免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世界經濟統計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劉仕國表示,有效的價格監測有助于政府決策部門及時把握價格信息動態,應對幅度過大的價格波動,緩解價格大波動對居民生活、經濟生產和社會帶來的意外沖擊。比如租房、醫療服務等產品,本就已經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統計范圍內,再一次把上述服務列在價格監測當中,也是為了對住房和醫療的服務價格進行凸顯,以更好地穩定市場價格。
此外,《辦法》還明確,價格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定點單位未準確、及時、完整報送價格相關信息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但對價格監測過程中發現的哄抬物價等行為,《辦法》并沒有明確如果發現哄抬物價的行為時,將會對其進行何種處罰。但北京市發改委此前曾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表示,將對串通漲價的行為最高處以500萬元以上的罰款。
北京方迪經濟發展研究院副院長趙燕霞分析表示,北京市可對哄抬物價等相關行為,通過出臺更嚴厲的處罰和治理措施,以穩定物價,避免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記者丁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