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群眾重大公益事項需公示
2011年12月19日
噪登記后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擅自停止業務活動等行為將受處罰
本報12月18日訊(記者 劉曉群)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公開制度、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登記后超一年未開展業務等行為將受處理……今天獲悉,省政府法制辦對《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集意見。
事業單位應建立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和重大事項披露公開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事業單位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事業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度檢驗審查和日常監管等情況向社會公告,及時披露公開重大信息。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機構編制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付經費;情節嚴重的,依照《暫行條例》的規定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單位印章,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撤銷事業單位建制,核銷事業編制;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未按照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登記后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擅自停止業務活動的;抽逃開辦資金的;未按照規定懸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未按照規定備案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印章的印跡,或者未按照規定上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單位印章的;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未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的;未按照規定提交所利用的國有資產的相關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