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站周邊納入飲用水衛生監測
2012年01月18日
衛生部昨日印發《2012年國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方案》,要在運行中和建設中的核電站30公里(距離首座核島)范圍內的市(縣),開展飲用水放射性監測。
13座核電站“入選”
在方案中,專門列出了需要監測的核電站名稱,其中,運行中的核電站包括江蘇省田灣核電站、浙江省秦山核電站、廣東省大亞灣核電站和嶺澳核電站。
建設中的核電站包括遼寧省紅沿河核電站、浙江省三門核電站、福建省福清核電站和寧德核電站、山東省海陽核電站、廣東省陽江核電站和臺山核電站、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核電站、海南省昌江核電站等。
核電站周邊飲用水放射性監測,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含水井、江河、湖、溝、池塘等)的飲用水監測,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各進行1次。
市政供水全部納入監測
除核電站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全部地(市、州)所轄城區,至少25%的縣(縣級市)轄區,都要納入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
其中,全部市政供水都要納入國家監測網。每個市政水廠設置1個出廠水監測點。省會城市城區設置40個末梢水監測點,地級城市城區設置20個末梢水監測點,縣或縣級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設置10個末梢水監測點。其中,學校末梢水監測點所占比例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