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加強水污染應急處置
2012年02月13日
針對近年來較為頻繁發生的水污染事故,日前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吸收應用了環境政策法規研究的最新成果,明確加強各類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詳細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要按規定建設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放。
據福建省環保廳介紹,工業污水集中處理不當是近年來發生環境突發事件的主要導火索之一。該條例為此明確規定,對已設立的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園區內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水污染嚴重的區域,要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對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
福建省有關部門在立法前期調研還發現,因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的不合理,近年來也引發了多起水污染事故。該條例補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