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拾金不昧獲財物10%獎金
2012年02月13日
廣州市公安局昨日起公示《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拾獲機密文件應送公安機關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guī)定》)主要從拾獲遺失物品后如何處理、如何查詢和認領遺失財物、對拾金不昧或處理拾遺財物有顯著成績者予以獎勵等方面擬出具體規(guī)定。
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屬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由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xù)公開招領。
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支、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后,應繼續(xù)公開招領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拍賣并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
領失物者可自愿獎勵拾金不昧者
《規(guī)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還須憑街、鎮(zhèn)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境外人員憑護照或回鄉(xiāng)證)方可認領。
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愿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10%的金額給予獎勵;對從事處理拾遺物品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并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