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規定誣陷好人構成犯罪
2012-02-23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助人行為是否應該享受免責保護?如何讓見義勇為者流血不流淚?河南計劃出臺相關規定,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這個規定還在擬定期間并沒有出臺,規定全名為《審理公民救助行為引發糾紛的若干(試行)意見》,其目的就是讓好人不再沉默。“意見”明確規定:對于認定為救助行為,但由于救助人救助不當造成被救助人、第三人損害后果的,可以減輕救助人的民事責任。對于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已經認定公民救助行為,但被救助人、第三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企圖誣陷救助人的,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這個意見的制定,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是給了好人好事以法律支撐。
這個意見的制定出臺,可以說是以法規的名義來保護“好人好事”,司法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傳播社會正義、傳播社會道德文明。我們看到近年來群眾因救人、助人引發法律糾紛的事情時有發生,英雄遭遇流血又流淚的尷尬。意見也明確提出說,公民救助行為經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等加以確認的,法院直接予以認定。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制定這個意見,打消見義勇為者的顧慮。這種做法具有針對性和現實價值。對于弘揚傳統美德,并且以法律法規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為,能很大程度上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