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募捐條例》5月實施
2012年04月27日
昨日,記者從廣州市民政局獲悉《廣州市募捐條例》將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按照“寬進嚴管”以及“陽光募捐”的思路,《廣州市募捐條例》(下稱《條例》)針對廣州市募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就解決“募捐工作成本高、多頭超募、諾而不捐、剩余財產處理難”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第五條設定了6類社會募捐主體,除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外,還擴大到慈善公益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條例》規定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3類社會組織向市民政局備案后才可募捐。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會公眾詬病頗多的話題。針對這些問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募捐工作成本應當控制在已經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一般不得高于實際募捐財產價值的10%。義演、義賽、義賣等募捐活動,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實際募捐財產價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