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范公益信息公開
2012年6月7日
講堂現場
要點一:公開透明是慈善組織生存的根本和生命力。信息公開更多是自愿,公開、透明是慈善組織基金會生存的根本、甚至生命力,越透明、公開,社會越認知、認可,項目才能夠得到響應,知名度、影響力才會不斷提升。除了公開,除了透明,除了與社會有良好互動、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以外,沒有第二條生存道路。
要點二:需核心討論公開的機制問題和斜度問題。公開透明已經說得不少,我們需要核心討論公開的機制問題、公開的斜度問題。適度的公開斜度把握不好,依然會存在問題,比如是否損害受眾的資助。郭美美事件后我們有反省,但反省可能走偏了,我們所反省更多的只是信息公開問題,而沒有反省事件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
要點三:“零行政成本”不是科學嚴謹的概念。成本是客觀存在的,但我們能保證的是每個月產生的行政支出由理事和理事單位承擔,不用善款。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重建善心捐助者和慈善執行機構之間的信任,當社會越來越理性對待公益事業,大家都會接受這個事實,但前提是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礎。
要點四:主張技術化解救治,治道變革推動政道變革。信息公開是一種技術手段,技術手段能夠解決問題的限度很有限。我提出一個基本主張:技術化解救治,治道變革推動政道變革。技術手段既可能帶來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的提高,也會帶來控制能力的提高,我們呼喚法律時還需要呼喚社會的自主性,要組織聯盟,組織共同的規則。
要點五:對社會組織發展要有寬容心態。社會包括官員對社會組織發展要有寬容心態,要付出一些成本,包括犯錯誤的成本能夠有一些承擔。除非不要社會組織,用嚴格苛刻的法來限制它,更需加強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培養,公益組織應該強調自愿、自覺、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