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就保障住房管理征意見
2012年6月12日 來源:中安在線-新安晚報
對于住房困難群體來說,保障房就是為他們“遮風擋雨”的好處所。如何讓真正需要的人住上保障房?這需要法律法規保證。從今天起至7月12日,安徽省法制辦就《安徽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隱瞞信息最高罰3萬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四種類型。
根據《辦法(草案)》,如果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和其他有關信息,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或者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將會受到處罰。
發生這種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賃補貼,并錄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處以申請人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自責令退回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低保家庭可優先保障
《辦法(草案)》指出,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優先予以保障。同時,孤寡老人、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烈士家屬、傷殘病退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見義勇為人員、全國英模、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的家庭都能優先享受保障房的保障。如果你是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也可以享受到優先保障的權利。
連續半年不住就收回
《辦法(草案)》規定,保障房的租期不能超過5年。承租人申請保障房后,并不能“隨心所欲”。《辦法(草案)》明確了幾種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況:當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實際居住;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隱瞞、虛報或者偽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轉租、出借或者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只要發生其中一種情況,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