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采集血液須經艾滋等檢測
2012年6月12日
中新網6月12日電 衛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布《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辦法》指出,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員由院長或者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醫務部門、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門、手術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醫務、輸血部門共同負責臨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準。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后,應當對血袋標簽進行核對,醫療機構的儲血設施應當保證運行有效,全血、紅細胞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0-24℃。儲血保管人員應當做好血液儲藏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報醫務部門批準,方可備血。
《辦法》強調,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并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
《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
(二)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
(三)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后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臨床用血情況納入科室和醫務人員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禁止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