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氣候資源立法
2012年6月20日
據《法制日報》報道,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6月14日通過《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部分條款引來公眾熱議。該條例明確規定“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
在氣候資源保護國家立法欠缺的情況下,依據《立法法》的授權,各地在除法律明文保留的諸項立法權限外,于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領域,有權“先行先試”。而黑龍江也并非此次氣候資源立法嘗試的惟一省份,包括廣西、山西在內的多個地方均在進行相關的動作。2011年5月,廣西氣候資源條例已先行出臺。在全球能源危機蔓延、新能源開發日益成為人類核心議題的宏觀背景之下,新能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日益得到國家與社會的關切。
細查此次黑龍江地方立法所引發的爭議,核心在于對氣候資源所有權宣示的一個條款。公眾的憂慮或許很具體,聽起來甚至不乏牢騷的成分,人們擔心“以后曬太陽、吹風都要經過批準”。但透過公眾具象的憂慮與戲謔,不難看到此議題背后的社會情緒——“什么開始值錢,國家就要管起來”。個中擔憂或許多慮,卻不能不被認真體察。而僅從立法技巧角度考量,黑龍江于此處的地方立法規定,實不乏可商榷之處。
現行憲法第九條對包括“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在內的自然資源進行列舉式規定,宣示國家對其行使所有權,其間并未對氣候資源進行明確規定。而在1999年出臺的《氣象法》、2005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等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有直接關系的立法中,在對包括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所有權問題上,均采取了事實上避談的態度。包括廣西、山西等地的氣候資源地方立法,對氣候資源的所有權亦未進行明確規定。氣候資源是否屬于憲法條款“等自然資源”的內在范疇,涉及對憲法條文的具體解釋,對此,《立法法》有明確的權限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具體憲法條文的解釋,相關機構宜依程序提出申請。
據黑龍江省人大相關負責人稱,近些年該省一些企業“隨意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資源問題非常突出”,針對此問題所進行的地方立法,設立了探測許可制度,并開列出一系列申請材料與程序。而在《行政許可法》中,對行政許可的設定亦有嚴格的限制。不僅應當遵循“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等原則,在自然資源方面,明確規定只在“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上予以行政許可設定。包括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資源,其最主要的自然屬性便是“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其顯然難以進入“有限自然資源”的范疇。相應的倒是,“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行政許可法》采取了“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措辭。
回到公眾的個中憂慮,進行具象化分解不難看出,人們擔心會否因為地方立法中橫亙出的探測許可制度,重演“衙門難進,程序繁瑣”的情況。倘此擔心成為現實,恐與鼓勵公眾和社會力量參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立法初衷有悖。事實上,是否對氣候資源進行所有權宣示,并不必然與政府在此間的監管責任與管理權限存在因果。在新能源開發存在諸多現實困境的情況下,對能源開發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如何更好地調動民間力量和資源參與新能源開發,如何優化程序設計與政府服務,顯然更具有迫切性。在廣西、山西等同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鼓勵利用氣候資源”的規定,其中山西的立法草案中,則采用了排比式的多個“鼓勵”來予以強調。
地方立法對包括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等事項進行積極嘗試,值得肯定與鼓勵。但在具體立法思路與邏輯的選擇上,則需要進一步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性予以明晰,即“可放權,可不放權的,要下決心放權”。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原則與精神,在清理現有可有可無的行政許可同時,于“可不設行政許可”、可通過事后監管實施管理的領域,盡可能為社會建設、公民參與創造條件、削低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