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重罰囤地
2012年7月3日
國土資源部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與1999年頒布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相比,其認定閑置土地的標準更清晰,操作性更強;對閑置土地處置程序更加完善。除了規定重罰企業囤地炒地行為,同時也明確政府囤地也須追責。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新“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這次修訂,專門在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明確規定了“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準,便于地方操作執行。
另外,新“辦法”閑置土地處置程序更加完善,增加了閑置土地認定的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以及閑置原因的基礎上作出認定結論;二是完善了征繳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費和收回的批準權限在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并細化了具體的啟動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復議、訴訟的權利,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救濟權。
增加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責任條款是此次新“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次修訂,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明確了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閑置,對此采取協商方式處置。同時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閑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
為加強了對閑置土地的預防和監管,盡量減少新的閑置土地產生,新“辦法”還要求,今后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以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