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對職業乞丐實施勸返
2012年7月4日
昨天(7月3日),市法制辦在其網站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再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此次條例增加了“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兩章內容。根據規定,救助站應向乞討人員提供必需的食物、住處以及醫療救治等等。同時,災民每人每天可領取20元的基本生活費,投靠親友解決住宿的每人每天可領取50元補助。
1 對職業行乞者進行救助教育、勸返和異地分流安置
《條例》規定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分類救助管理:
一、將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流浪乞討度日,生活無著落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列為求助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部門給予救助、護送或為其購票返鄉;
二、將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討行為,實行保護性救助,列為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此類人員及時予以進站保護;
三、將以乞討為職業的流浪乞討人員列為職業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部門進行救助教育、勸返和異地分流安置;
四、將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列為患病流浪乞討人員,根據“先救治,后救助”原則,對其實行人道主義救治,民政、城管、公安分別送往定點醫院救治;
五、將違法犯罪的流浪乞討人員列為有害流浪乞討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嚴厲處置和打擊。對一時處理不了又無法返鄉的人員進行身份核實,嚴加管理,逐一甄別,滯留在站或送異地安置。
2 家屬撫慰金:每名遇難者不低于5000元
《條例》規定,災害救助可以采取提供救災生活物資、基本生活費補助、臨時安置住所、住宿補助、醫療救助、危機心理咨詢服務、再就業服務、生產資料救助等方式。自然災害救助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以困難程度為依據:一、每人每天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按二十元/人/天的標準;二、住宿補助:對通過鄰里借住、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宿的,按五十元/人/天的標準補助;三、衣被救助:保證災民有衣穿,天冷重點救助御寒衣被;四、傷病救助:根據傷病和家庭困難程度適當救助;五、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每名遇難者不低于五千元。
3 災民生活特困難可予臨時救助金
《條例》還提及, 過渡性安置期災民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助金。
本市戶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證,在深圳連續工作生活滿一年且申請前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一年的本市非戶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訴訟、失蹤、死亡等突發情況,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遭遇上述突發情況后無申請能力或無人代理申請的,社會救助機構了解情況后應協助申請臨時救助。
同時,死亡而無遺屬和遺產的居民,應由當地殯儀館辦理喪葬事宜,并由財政支付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