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涼飲料不得抵高溫津貼
2012年7月5日
小暑將至,高溫天氣很快將來臨。昨天(7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暫行”了52年的防暑降溫措施同時廢止。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
新規
35℃以上界定為高溫天氣
新的辦法對高溫天氣做出嚴格的界定,即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此前在征求意見的時候,很多人有疑問,“35℃以上”是否包含35℃,為此辦法新增加了一條對溫度上下限說明,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40℃以上應停止露天作業
新辦法對于高溫天氣下作業的溫度界限劃定更加明晰。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新辦法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兩種情形下應發高溫津貼
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記者了解到,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意義很大,這意味著高溫津貼也成為工資的組成部分,而目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經濟補償等計算口徑都與工資總額有關。
新辦法指出,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清涼飲料不得抵高溫津貼
過去經常有單位給員工發一些可樂等飲料,或是煮點綠豆湯來代替高溫費。現在,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溫作業中暑可享工傷保險
高溫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馬上就訪
江蘇津貼標準為200元 全國最高
據悉,江蘇去年6月底發文明確,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記者從江蘇省人社廳了解到,今年江蘇不打算上調標準了,仍按去年的標準發,全年按4個月(6月、7月、8月、9月)計發,每人每月200元。目前來看,江蘇的高溫津貼標準全國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