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公約走向何方?
2012年7月5日
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一個蓬勃發展的新興分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有關國際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迅速發展,國際環境法逐漸成為國際法的一個新分支。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統計,國際社會迄今為止已制定270多項國際環境條約。
盡管國際環境條約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環境污染問題并沒有相應得到解決,全球環境呈現整體退化的趨勢,部分國家環境污染情況日趨嚴重。當前,國際社會正有意地將工作重心從制定國際環境條約轉移到保證和促進現有條約的遵守和執行上來。
新制度 促進履約的規則體系
國際環境條約的權利義務具有非相對性,不遵約效果具有累積性,造成的環境損害具有難于歸因和難以恢復性,而傳統爭端解決機制和責任賠償制度又具有事后救濟性。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傳統履約保障制度在國際環境條約中有效發揮作用,并促使在國際環境條約中制訂新的預防性的、促進遵約的制度。遵約機制正是為了彌補傳統履約保障制度在國際環境條約上的不足,“在環境保護條約中出現的特有的促進履行條約義務的新制度”。
在此背景下,遵約機制應運而生。“遵約”從字面上看是指"對條約的遵守",確切地說是指國際環境條約締約方遵守其國際環境條約義務的狀態。應當注意的是,遵約不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概念。締約方沒有完全遵約并不意味著完全不遵約,遵約和不遵約之間存在著一段灰色地帶。
在法律背景下,“機制”一般指成套的暗示或明示的原則、準則、規則和決策制定程序,圍繞著它們,行為體的預期在一個特定領域內得以聚合。因此,遵約機制是指在國際環境條約框架內,為各締約方履行條約中規定的義務,由相關條約機構按一系列規則、準則和程序組織起來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
遵約機制包括以下三個構成要素:基本規則體系、遵約判定體系和不遵約反應體系。
基本規則體系是指由行為主體、行為規則以及與遵約目標相關的其他規則組成的規則體系,這是遵約機制的基礎;遵約信息體系,又稱遵約判定體系,是指通過締約方或其他機構提供遵約情況報告,并由相關機構對這些報告進行審核的體系,它主要包括報告和對報告的審批兩個部分;不遵約反應體系是針對不遵約行為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體系,主要包括啟動程序、不遵約的決定程序、不遵約的應對措施三個方面。
自從1998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建立了第一個遵約機制后,一些國際公約也仿照其模式,陸續建立了自己的遵約機制,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長距離跨界空氣污染公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現在正在發展遵約機制的公約有:《越界環境影響評價的埃斯波公約》、《在環境事務中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司法的奧胡斯公約》。
就要開始運行其遵約機制的公約有:《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
另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于2002年通過了《多邊環境協定遵守和執行準則》。此準則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的就是遵約機制和國際程序。2006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還制定了一個補充準則的《多邊環境協定遵守和執行手冊》,其中包含很多國家使用此準則的實例。
新機制 量體裁衣的個性設計
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各個國際環境條約之下遵約機制的內容和特點各有不同,要想建立一個適用于所有國際環境條約的遵約機制的理想模式是十分困難的。實際上,每個國際環境條約都應當根據各自針對的環境問題的特點量體裁衣,打造適合自身特點的遵約機制。
在所有領域中,氣候變化公約相關的遵約機制是當今國際環境條約中發展最快也最為成熟的遵約機制,它包括《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遵約機制和《京都議定書》遵約機制。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遵約機制主要體現在第13條建立的多邊協商程序上。為具體實施第13條的規定,《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第10/CP.4號決定,以多邊協商委員會的形式發展多邊協商程序。根據此決定,締約方可以向多邊協商委員會提交有關自身或其他締約方在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則在獲得技術和資金方面提供意見或建議以解決締約方的困境。雖然《公約》締約方會議試圖實際運行多邊協商程序,但因分歧較大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制定和生效,締約方更多地把注意力轉移到發展《京都議定書》遵約機制上,而將制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多邊協商程序的具體細則問題擱置一邊了。可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并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遵約機制,但它包含了一些關鍵的因素,這些因素為日后發展遵約機制奠定了基礎。相比之下,《京都議定書》遵約機制則成熟得多,既建立了專門的遵約委員會,又對遵約委員會的運行程序、機制、議事規則等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