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生態資源保護費應有前提
2012年8月7日
近日媒體報道,昆明市擬對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圍的五華、盤龍、官渡、呈貢、晉寧等6個縣區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開征滇池生態資源保護費。消息一經傳出,網民強烈關注。
昆明市有關部門在接受媒體采訪中表示,對滇池旅客征收生態保護費的想法是借鑒云南大理、玉溪等地收取湖泊治理資源保護費、籌措環境治理資金的做法,已提請云南省人大盡快頒布《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在該上位法支撐的前提和基礎上,支持昆明市開征滇池生態資源保護費。根據昆明市旅游局提供的數據進行推算,一旦開征,每年將籌集超過10億元的資金,這當然是一個頗讓人心動的數字。
昆明有關部門既以大理等地的做法為據,顯然在其看來,云南麗江、大理、玉溪等地以“古城維護”、“湖泊治理”為名收取資源保護費堪稱成功的經驗。然而,這些地方籌資的成功,多年來卻無法躲過公眾“亂收費”的質疑。不論以何等名目收取什么費用,既然是對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行征收,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作出規定”,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對征收財產制定行政法規,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一個地方立法就能夠啟動征收公民合法財產的程序,法律依據上終有欠缺。
另外,滇池的情況與麗江、大理和玉溪還有很大不同。后者收取資源保護費或許意在限制游客的過度涌入,因為過多游客對當地生態的負面影響是客觀事實,而滇池本身已經嚴重污染。如果麗江等地游客的繳費是對當地生態的補償,那么滇池的游客的繳費則只有一種作用:滇池污染雖然不是他們所造成,但他們卻必須為這種后果埋單。
“四圍香稻,萬頃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楊柳”,滇池之美曾經讓人悠然神往。然而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滇池的水質以無法阻擋的趨勢迅速惡化,藍藻大面積暴發,水功能逐漸喪失,美麗的滇池轉而成為中國污染最嚴重的湖泊之一。挽救滇池,社會在行動。“九五”以來,國務院連續4個五年計劃都將滇池納入國家“三河三湖”重點污染治理項目,這背后是海量治理資金的注入。公開報道顯示,僅“十一五”期間,滇池治理完成投資171.77億元,是“九五”、“十五”總投資的3.6倍。其中除金融機構貸款外,主要來源于中央和省市財政投入。
20多年來,各種治理方案耗用了幾百億元的巨資,可目前滇池的水質仍為“五類”或“劣五類”。如此巨額的投資都未能使滇池恢復往日容顏,此后每年再以向游客征收資源保護費的形式另外注入10億多元,其功效到底如何實在無法樂觀。
滇池治理資金缺口很大,“單靠政府的投入,滇池治理的資金遠遠不夠”,這是一個不錯的理由。然而當幾百億元的資金投入都被認為相當不夠時,恐怕很難避免公眾的疑問:難道每年再向游客征收10多億元,治理資金就夠了嗎?
滇池治理的資金不夠,這樣一個判斷能否成立必須有一前提,即首先要向公眾證明,有關部門治污的確付出了很大心力,治理資金的使用也的確有效率。如果環繞滇池的污染企業依然肆虐,幾百億元的治理資金用途從不公開,要讓公眾相信,目前滇池治理效果不佳的癥結在于資金不足恐怕非常困難。
2009年9月1日《法制日報》報道,名為“專款專用”的“麗江古城維護費”涉嫌挪作他用,一份審計報告顯示,麗江的古城維護費所承擔的,已經不僅僅是“維護古城”的費用,而是還有其他很多用途,比如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經費等。這樣的現象其實并不多么讓人意外,巨額的環境治理資金之使用都不能公開,從而被有效監督,區區一點生態資源保護費被挪作他用又有什么奇怪?
即使是在那些強烈質疑的人們中,為了青山綠水也很少愿意回避自己的責任,他們需要的只是,在繳費之前看到相關部門為治理環境所付出的真誠努力,和可以監督的明晰的資金使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