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資源補償費該向誰收取?
2012年8月10日
近日,昆明擬征滇池生態資源補償費。擬對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圍的五華、盤龍、官渡等6個縣區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開征滇池生態資源補償費。
每天每人10元,對多數旅客來說,并不算多,但筆者認為,這種收費方式顯然并不合理。
首先,滇池四周有不少景點,如云南民族村等。人們已經交納了門票費、景點費,再交生態保護費,有重復收費嫌疑。
其次,在滇池周邊酒店、旅社入住者基本上是外地人。對入住者收取生態保護費,是否意味著滇池的生態只需外地人來保護?顯然此種保護費收取不夠合情合理。
第三,來滇池周邊縣區入住者并非都是為了觀賞滇池。有的是業務聯系,有的是臨時落腳。對入住者都收取滇池生態保護費,是一種任意擴大范圍的收費。
筆者認為,從滇池生態環境破壞的實際情況來看,滇池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開發商過度開發建設和一些污染企業肆意排污。從這個角度說,如果對破壞滇池生態的企業和開發商不給予懲罰,不收取高額的生態補償費,只是向對廣大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不僅征錯了對象,而且失去了公平。
因此,筆者認為,開征生態資源補償費可以,但是不應該向游客開征,而應高標準向對滇池生態有破壞和影響的企業開征,以此倒逼企業改進環保措施,保障滇池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