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貓狗11月起限帶1只
2012年8月16日
晨報訊
新《辦法》規定,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辦法》規定,入境寵物應當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攜帶寵物屬于工作犬,攜帶人提供相應證明,可免予隔離檢疫。
新《辦法》還規定,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中截留隔離的攜帶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