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發布環境監理技術標準
2012年8月21日
如何填補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上的空白?如何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環境監理單位的監管提供科學依據?如何提高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監理質量及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建設單位做好施工期的環境管理?
由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青海省環保廳發布并于近期開始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為加強環境監理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據。
《導則》屬推薦性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合同管理及資料管理的一般內容,旨在指導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規范環境監理單位和人員的行為,確保環境監理工作科學、有序、高效運行,實現環境監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環境監理與工程監理有何區別?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評及其批復文件、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項目開展專業化的環保咨詢和技術服務,協助和指導建設單位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環保措施,是加強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在開展環境監理前,首先要明確環境監理與工程監理之間的職責分工:工程監理是對建設項目質量、造價、進度、安全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包括環保單項工程、環保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四大控制措施。而環境監理主要負責建設項目的環保達標、生態措施落實,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符合性的監督檢查,針對的是建設項目的全過程。
為什么要加強施工期的環境監理?
長期以來,青海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行的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兩項管理制度,管理工作的兩個重點放在了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和竣工驗收上。
然而隨著青海省經濟快速發展,建設項目的數量明顯上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環保措施和設施“三同時”落實不到位、未經批準建設內容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等違法、違規現象,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時有發生。
從青海省對建設項目的現有管理模式來看,對工業污染型的建設項目是有效的,但對于交通、鐵路、水利、水電、石油開發及管線建設等工程效果不大,因為這類工程對環境的影響重點發生在項目建設的施工期,等到工程竣工驗收時,許多生態環境破壞早已發生,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所以,有必要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通過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有利于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過程管理轉變,由單一環境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建設單位內部監管相結合轉變,對于促進建設項目全面、同步落實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環境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青海省環境監理工作主要分為環境監理控制工作、環境監理介入工作和環境監理協調工作3個方面。
環境監理控制工作包括項目建設與批復要求符合性監理、環境保護達標監理、生態保護措施落實監理、環保設施建設與措施落實監理以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監理等。
環境監理介入工作包括設計介入和驗收介入。
環境監理協調工作是指針對環境保護相關單位之間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相關事宜與問題進行調解。
哪些情況下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
根據《導則》要求,環境監理單位在現場監理過程中發現問題,由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這些問題包括:建設項目的規模、主要設備裝備、應配套建設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風險防范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污染因子達標排放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方案不符合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意見、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造成了施工區及環境影響區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且未及時處理;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設計或施工,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施工單位拒絕服從環境監理機構的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施工過程中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怎樣保證環境監理標準執行?
確保此項標準在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中的執行非常重要。當前主要是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環境監理技術人員培訓工作中,增加與此項標準相關的培訓內容,讓所有參加環境監理培訓的技術人員更好地熟悉環境監理工作內容,掌握環境監理的工作方法。
二是對正在進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深入施工現場做好標準宣傳工作,并對標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情況進行動態跟蹤調查,及時掌握標準執行情況。
嚴格執行《導則》規定,對青海省環境監理工作將起到積極支撐作用,確保環境保護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得到認真落實,保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得以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