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致殘受益人或要補償
2012年8月22日
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實習生馮宇軒)近年來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自身傷殘的不少,見義勇為過當導致被索賠也不少。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回復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的建議中稱,見義勇為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如侵權人逃逸、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由見義勇為者施救行為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若見義勇為者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見義勇為者將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致殘 或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今年省“兩會”上,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加強保護見義勇為合法權益的建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在回復中稱,目前因見義勇為引發相關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踐中并不乏見。對于見義勇為者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法院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3條的規定,直接判令侵權人向見義勇為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侵權人逃逸、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法院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由見義勇為者施救行為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過當 要承擔適當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情況危急時刻,見義勇為者難免因情勢所逼或思慮不周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而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稱,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將綜合實施施救行為的形勢、措施和見義勇為者的主觀狀態,合理分配損害賠償責任。如見義勇為行為符合緊急避險情形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則見義勇為者可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見義勇為者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將由見義勇為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見義勇為者的責任。